上海拟建议设结婚冷静期,“结婚冷静期”在倡议什么?(3)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李璇表示,重大疾病是直接涉及生命权、健康权的重大事项,《民法典》之所以将其列为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正是考虑到重大疾病或许会危及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群体的健康安全,需要用最高的强制手段规制,了解配偶健康状况。不过,对于“结婚冷静期”的观点,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民法专委会副主任安翔表示,总体来说,这一观点动机是好的,但与《民法典》婚姻制度设计有较大出入,可能会导致公权力对私权事务的介入过度。
安翔提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此前曾有过婚前强制做医学检查的要求,但那是因为考虑到当时的社会因素,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匹配。“相关规定已经废止十多年,如果重新设立,是否说明在走回头路?”
婚前彼此需要提供一叠证明?
“结婚冷静期”的现实顾虑
1995年6月开始施行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其中,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在2003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不再将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现实中,各地也不再将婚前检查作为强制性规定。在此背景下,此次“结婚冷静期”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倡议是否还具有可行性?针对网友提出“配套建立征信、债务、犯罪记录、婚史报告制度”,又能否操作?安翔认为,从现实的角度来说,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民法典》刚刚落地实施,而且其中已经为配偶有重大疾病的事后救济做出规定,因个案直接修改法律,缺乏可行性。李璇则提出,若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不能忽视过去存在的问题。比如,乱收费、程序复杂、不尊重个人隐私甚至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问题。“必须充分重视这些问题,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制度本身的公信力。”针对网友提出征信、债务、犯罪记录等配套措施,李璇表示,这些信息与生命健康不同,更多涉及的是社会评价与生活质量问题,并非必须以最高强制手段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