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空姐遇害,滴滴平台该承担什么责任?(2)
法律分析
关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对滴滴顺风车进行定性,以明确滴滴平台,乘车者,司机三者之间的关系。滴滴顺风车的使用可视为,乘车人通过滴滴平台向顺风车司机发出要约,司机在平台上看到乘车人的出行要约点击接单完成承诺,由此乘车者与司机之间达成服务合同关系。在这过程中,滴滴平台仅作为一种信息中介,为路线相同或相似的私家车司机与乘车者进行供需信息匹配以促成出行交易,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知滴滴平台与司机、乘客之间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那么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平台,则需承担信息审核的义务,依法严格审查司机与乘客的具体信息,执行实名注册登记以为委托人双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审查验证司机和车辆的信息,提高司机准入门槛,对不合格的或者投诉多又屡教不改的司机实行终生不得进入规则,要求司机实时分享轨迹行驶路径,滴滴平台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做好协助报警的方式做好安全保障。倘若具有加害人的情况下,滴滴平台没有尽到居间人该尽的义务,就可判定其具有过错,需就民事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