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中案件始末,冤案的彻底平反!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给予梁某500万元好处费和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
第一、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粤财公司的股权交易价格是粤财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的,最终的成交价格也是在粤财公司预期的价格范围之内,物美集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在股权交易过程中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任何帮助,股权交易未损害粤财公司的利益,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交易中没有第三方参与收购,物美集团不存在通过行贿排斥其他买家、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形,双方的交易是正当商业行为,没有违背公平原则。
第二、无论在股权交易中还是在交易后,物美集团和张文中都没有主动给予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好处费、梁某也没有向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索要好处费。粤财公司意欲出售所持泰康公司5000万股股份,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建议张文中收购,又向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提出让张文中给梁某好处费。
但是,在双方股权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梁某没有答应为物美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物美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物美集团实际上也没有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因此物美集团和张文中并没有向梁某支付任何好处费,梁某也没有向张文中索要好处费,一方无行贿的意图和行为,另一方也无受贿的意图和行为。
股权交易完成后,双方也都没有提及此事。之前陈某某关于让张文中给梁某好处费的提议实际上已经落空。
第三、广州华艺广告公司李某某通过陈某某向物美集团索要500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文中有向梁某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梁某也没有实际收受。双方签订股权协议数月后,李某某未经梁某同意,擅自通过陈某某向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索要500万元,此时股权交易早已完成。
物美集团没有从交易中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已成为事实,故张文中已经没有向梁某支付好处费的理由。事实上,当李某某收到这笔款项后告知梁某,梁某也明确表示这笔钱与自己无关,拒绝收取。这笔款项就一直放在李某某公司的账户上,直到案发。因此,对这笔5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不能认定是物美集团与张文中向梁某行贿。
第四、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给予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不是“唯数额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