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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中案件始末,冤案的彻底平反!

时间:2018-07-14 13:21:06
导读:张文中北京物美集团创始人,中国著名企业家。致力于以商业全面的数字化为基础,用技术来改变传统零售企业,推进中国商业流通现代化的进程。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文中无罪,冤案彻底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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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集团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属实,但同时具有下列情节:在股权收购过程中,物美集团没有意图及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赵某某也没有为物美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购中物美集团不存在排斥其他买家、取得竞争优势的情形;

收购价格在国旅总社的预期范围内,收购不仅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通过收购解决了国有企业的资金紧张。综合考虑数额和其他情节,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的行为达不到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具有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记者: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可以看出,构成挪用资金罪,除了要有挪用资金的行为,还必须证明挪用的资金是归个人使用。如果不能证明归个人使用,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申购新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资金均系在单位之间流转,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没有进入个人账户;

在案证据中没有股票账户交易的记录,该账户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资金流向不明,无证据证实张文中等人占有了申购新股所得赢利;关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证据都是属于言辞证据,且存在供证不一、前后矛盾等问题。因此,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记者:再审改判张文中等无罪,对已经追缴的财产、判处的罚金如何处理?如何进行国家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不仅宣告了张文中等无罪,而且判决对已经执行的罚金、追缴的财产依法发还。宣判后,有关部门将及时执行判决,把已经执行的罚金和追缴的财产发还物美集团和张文中等人。

关于国家赔偿问题,法庭宣判后,审判长已向张文中等作出释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如申诉人提出申请,相关赔偿程序将依法及时启动。

记者:人民法院要从张文中案件中吸取什么教训?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对甄别、纠正涉产权案件还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张文中案件的改判,纠正了原判的错误,依法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一是要严格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二是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也不能将一般的违规行为当作犯罪处理;